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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市报讯 8月1日起,新修订的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将正式实施,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单位,可给予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7月21日,新疆都市报记者从自治区气象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,新修订的《办法》在气象防御规划编制,雷电防护装置设计、施工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细化,增强了新疆雷电灾害预防的可操作性。
《办法》规定,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范围包括相关规定中的防雷建筑物,石油、化工、燃气等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、经营、储存设施和场所,电力、通信广播电视等主要社会公共设施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、施工和检测的单位,必须取得国家或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的资质证书。安装的雷电产品,需符合国家质量标准,进口产品也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。
《办法》对相关单位在雷电防御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制定了处罚细则。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;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、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(构)筑物、设施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,未经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。
以上两种行为,由县(市)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整改,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对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(构)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,设计文件未听取气象主管机构意见,擅自交付使用,或者气象主管机构未参见竣工验收,擅自投入使用的,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自治区气象局局长张杰介绍,夏秋季节全疆大部分地区都属于雷电灾害多发区,而伊犁的昭苏县,每年的雷电日数仅次于雷州半岛,位居全国第二。据气象部门的不完全统计,近年来,我区因雷击导致的人员伤亡数量一直位于全国前10位左右。2005年—2010年,全区发生重大雷电灾害79起,因雷击造成37人死亡,28人受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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